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31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法定代理人 徐偉光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立綱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本院98年11月3日98年度審司字第726號裁定得知賴圳卿係立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綱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且依法於立綱公司96年10月17日核准解散之日起已就任。前經聲請人於100年5月19日函請賴圳卿本人出面辦理立綱公司之清算作業,惟因公文無法送達,寄存於中山郵局,嗣再經聲請人申請賴圳卿最新戶籍謄本,亦查無該員行蹤,鑑於賴圳卿已不知去向,聲請人派員親赴戶政事務所查詢原委後確知原地址房東因不願意賴圳卿續設籍於該地,已報請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於98年2月19日主動將賴圳卿轉設籍於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之內。因賴圳卿明知聲請人對立綱公司具有債權卻行蹤不明,且遭改籍於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其種種規避擔任清算人之情事,顯屬惡意怠於執行清算人之職務,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及保障公帑之立場,爰聲請解任其清算人身分,並請求重新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固聲請解任立綱公司清算人,惟依其所述無非係以立綱公司之清算人賴圳卿怠於執行職務為據,惟經本院查詢結果,立綱公司之清算人許志守已於100年10月13日具狀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有本院100年度司字第520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可參,則立綱公司已有清算人許志守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無聲請人所陳因該公司清算人怠於執行職務而須解任清算人再重新選任清算人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