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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8號聲 請 人 羅江即美商亞洲欣力線上遊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相 對 人 美商亞洲欣力線上遊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Laura Rockwell(護照號碼:M00000000)為美商亞洲欣力線上遊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亞洲欣力線上遊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美商亞洲欣力線上遊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美商亞洲欣力線上遊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民事庭民國99年7 月

2 日北院隆民翔99年度審司司字第201 號函核准備查在案,嗣聲請人Laura Rockwell(護照號碼:M00000000 )同意擔任為該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身證明文件及承諾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審司司字第201 號卷宗,審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 仟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