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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20號聲 請 人 完永毅即高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為高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高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完永毅即高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高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熙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並徵得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通儲公司)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台灣通儲公司為高熙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高熙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前後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99年度清算申報書暨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配報告表、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保管清單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