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26號聲 請 人 徐明賢(即泰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徐明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泰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泰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泰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上開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泰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泰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以及聲請人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管人之同意書、其身分證影本、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38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