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陳淑月(原名鄭陳淑月)即聯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聯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裁定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收據。
二、登報公告2000元之收據。
三、地政謄本規費3000元之收據。
四、財產歸戶(國稅局規費)1000元之收據。
五、郵電費2000元之收據。
六、車馬費2000元之收據。
七、雜費1000元之收據。
八、清算人報酬4萬元之計算方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