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全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崇榮
1 .相 對 人 黃錦康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九日所為之一○○年度全字第一七七一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分別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0年度全字第1771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有該裁定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