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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再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 審原 告 俞昆呈再審原告與相對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間因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99年度國簡上字第7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1-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