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卓斐玲即被上訴人 4樓之1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律師被上 訴 人 般諾服飾有限公司即上訴人
日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前列2 人 許茂仁共同法定代理人前列2 公司 高金美共同訴訟代理人前列3 人共 蕭炳旭律師同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建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