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郝新華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複 代理 人 陳韻如律師
鄧翊鴻律師被 上訴 人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複 代理 人 江信志律師
陳 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芳華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