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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勞簡上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郝新華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複 代理 人 陳韻如律師

鄧翊鴻律師被 上訴 人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複 代理 人 江信志律師

陳 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芳華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