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邱德修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2月22日所為之99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