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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勞聲再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 邱德修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所為100年度勞聲再字第5號、 於民國99年12月2日所為99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及於民國100年 6月14日所為99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再審相對人於民國87年12月22日民營化,民營化前之工作權益為公法退休,民營化後之工作權益為私法退休,而再審聲請人公法上退休之權利已於86年6月30日形成,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項、第 2項規定,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3條,因此本件事件是公法範疇,不是私法,因而本件簡易訴訟已不存在,其訴訟標的應回歸公法上之退休工作權益,自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伊於3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再審。爰聲請再審,並聲明請求:㈠廢棄本院100年10月17日100年度勞聲再字第 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㈡廢棄本院100年6月14日99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㈢廢棄本院99年12月2日99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裁定;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聲請移送訴訟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云云。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 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第501條第 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之規定,於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 497條情形之確定裁定準用。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 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即不能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號、60年台抗字第68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64年台聲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院於100年10月17日100年度勞聲再字第 5號裁定係屬不得抗告之確定裁定,而上開裁定已於 100年10月21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查核屬實,是該裁定已於100年10月21日確定,再審聲請人於100年10月26日就該裁定聲請再審,未逾首揭30日之不變期間,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即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又本件再審聲請人雖於聲請狀中一併就本院於99年12月2日所為99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及於100年 6月14日所為99年度勞聲再字第 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前開裁定亦均係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本院已分別於99年12月9日、100年6月20日送達予再審聲請人,是前開裁定已於送達之日確定,此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訴訟卷宗查該屬實,前開裁定確定時距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聲請之日均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是其再審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而應予駁回;另再審聲請人雖請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聲請移送訴訟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云云,然本件再審聲請既係就本院所為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無審判權錯誤之情形,其前開請求於法自有未合,亦應予駁回,次予敘明。

四、次查,本件原確定裁定係駁回再審聲請人就本院於100年6月14日所為99年度勞聲再字第 3號民事裁定之再審聲請,而前開99年度勞聲再字第 3號確定裁定係就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100年1月11日所為99年度勞聲再字第 3號書記官處分書請求廢棄而為之裁定,然前開書記官處分書係更正本院於99年12月 2日製作之民事裁定書教示欄之記載,是本件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聲請固主張恢復工作權益事件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項第 2款,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3條,屬公法範疇,不是私法,自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惟前開理由顯非原確定裁定所審究之範圍,再審聲請人執此主張原確定裁定有上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即非有據,又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既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再審聲請亦非合法。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汪怡君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