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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勞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50號上訴人即原告 鐘國華兼反訴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僱傭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對本訴聲明不服部分,為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壹拾伍元,就對反訴聲明不服部分,則為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給付僱傭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