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57號上 訴 人 徐國倫被 上訴人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工作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0 年12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