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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勞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67號原 告 李德慧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楊景勛律師原告與被告華芳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辦理汽車過戶登記部分,雖據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 元裁判費,惟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自用小客貨車過戶登記給原告,堪認原告因本件訴訟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客觀利益應為上開車輛買賣價格即96萬9,000 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6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57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尚不足7,5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