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80號原 告 耿希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間給付退職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納裁判費6,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