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83號原 告 永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吳宗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