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95號原 告 束有望上列原告與被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休假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惟原告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誤繕為柒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