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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勞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屬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微雅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上訴人上訴範圍,其中有關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2,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開立服務證明書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