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 開南大學法定代理人 高安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瑞泰、莊淳淩、張國聖、鄧樹楨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127號給付聘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