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69號原 告 李耀鳴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土登伊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萬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5,3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