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02號原 告 鞠愛民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塞科利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