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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勞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18號上 訴 人 賴滄浪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218號申請復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申請復職
裁判日期:201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