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 告 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李述德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被 告 馬國興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4 段58巷28弄14號
3 樓,有戶籍謄本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士林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