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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救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 請 人 章芸禎兼前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佩芳前列二人共同代 理 人 邱雅郡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章國祥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章國祥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之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為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聲請人97、98年度之財產資料核閱屬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