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黃高鴻相 對 人 施志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人民陳秀欽與相對人施志明之大陸離婚判決,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7年融民初字第1858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證明書、公證書、認證書與委託書,惟聲請人黃高鴻並非本件婚姻關係中之當事人,亦未舉證證明其與陳秀欽、施志明有何利害關係,其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即有欠缺,應認其聲請為無理由。
三、從而,聲請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離婚認可,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