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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80號聲 請 人 郭盈蘭律師即被繼承人曾海洋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