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胡旭騰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2002)魏民初字第280 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
(二)大陸地區公證書、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5216)。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