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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胡旭騰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離婚認可,聲請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愛萍間離婚認可事件,未據提供大陸地區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2002)魏民初字第280 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大陸地區公證書、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十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1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