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7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藍文桂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43,914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藍文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67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藍文桂之遺產管理人後,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藍文桂遺產之公示催告,該裁定已確定,且期限業已屆滿,被繼承人藍文桂之不動產經執行拍賣,所得金額為373萬元,另聲請人管理本案遺產共墊付6,614元,即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為43,914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43,914元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藍文桂不動產遺產經執行拍賣金額為373 萬元,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67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301 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太平洋日報、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出差旅費報告表與支出憑證粘存單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事務所支出之勞力,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依上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37,300元(計算式:3,730,000×0.01=37,300)為合理,另聲請人管理本案共墊付6,614 元,爰核定聲請人之管理費用為43,914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