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79號聲 請 人 杜一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訴訟代理人 歐陽竣祐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且此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經本院98年家訴字第197 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經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790 │聲請人所支出 │├──────┼───────┼────────────────┤│ 合 計 │ 10,895 │聲請人確費所得(相對人負擔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