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周志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聲請人應提出大陸地區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2010)碚法民初字第300 號民事判決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5216)。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