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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周志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離婚認可,聲請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未據提供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聲請人應提出大陸地區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2010)碚法民初字第300 號民事判決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於十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4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1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