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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代 理 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陳中啟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零柒佰貳拾肆元及代墊費用為新台幣壹拾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中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9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中啟之遺產管理人後,即依法進行以97年度家催字第110 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陳中啟遺產之公示催告等事宜,經於97年4月9日、97年5月3日刊登報紙對繼承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上開公示催告分別於98年5月2日、98年10月8 日屆滿,今被繼承人遺產總值為新台幣1億1007萬2,444元,故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110萬724元及代墊費用10萬5,427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96號、97 年度家催字第110 號民事裁定登報資料、管理費用明細表、收據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 之核定報酬,故本件代管遺產報酬為110萬724元及代墊費用10萬5,427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