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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43號聲 請 人 張雯峰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蘇茂雄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陸拾肆萬零參佰伍拾參元。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蘇茂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雯峰律師前經鈞院以91年度管更一字第1 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蘇茂雄之遺產管理人後,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蘇茂雄遺產之公示催告等事宜,今被繼承人遺產有嘉義市○○段○○段○○○○○號及其上建物,以新台幣1,604,809元變賣、嘉義市○○段○○段16-2、16-3地號及其上1551號建物,以新台幣41,000,000 元變賣、嘉義縣○○鄉○○段○○○○號及其上第200號建物(棟次7、8、9),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執行處以新台幣20,202,000 元拍賣,以上不動產現值為新台幣62,856,809元,故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640,353 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1年度管更一字第1 號、登報資料、管理費用明細表、收據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之核定報酬,故本件代管遺產報酬為640,353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