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65號聲 請 人 粘毅群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張桂香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玖萬壹仟零捌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桂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按遺產清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得就被繼承人之遺產,酌給遺產清理人相當報酬。為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20條所明定。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83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張桂香之遺產清理人後,依法變賣被繼承人張桂香之遺產等遺產清理相關事宜,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83號、99年度家聲字第97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不動產估價報告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堪信為真。查被繼承人張桂香遺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108,000元,有卷附鑑價報告足參,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事務所支出之勞力,認本件遺產清理人之報酬,依上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91,080元(計算式:9,108,000×0.01=91,080)為合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