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98號
聲請人 許碧真律師(即被繼承人蔡洪芹菜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蔡洪芹菜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17,025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洪芹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4 款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 97 年度財管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蔡洪芹菜之遺產管理人後,即善盡其責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之相關事宜,茲被繼承人遺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 ○號土地及高雄市○○區○○路 98 之 1 號建物,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 5 月 10 日雄院高 99 司執物字第 124083 號執行命令通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即上開房地,拍定金額總計 1,50 9,000 元,此外,聲請人代管遺產期間代墊費用為 1,935 元,爰依民法第 1183 條之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 97 年度財管字第
124 號裁定、本院 98 年度司家催字第 24 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執行命令、繳費收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4 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 1 % 之核定管理報酬即 15,090 元,以及墊付費用 1, 935 元,合計共 17,025 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