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406號聲 請 人 譚亦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秀妹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所載與聲請人離婚之對造為「李秀妹」,惟依聲請人另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配偶則載為「李秀珠」,本院就上開資料無從判斷二人確為同一人,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有關「李秀妹」即為「李秀珠」之相關說明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