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49號聲 請 人 張季堂非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相 對 人 張振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二頁末理由欄三、關於「1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