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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69號聲 請 人 林耕州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周宗陽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林耕州會計師為被繼承人周宗陽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14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宗陽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97年度家催字第327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並未接獲任何報明或聲明。被繼承人周宗陽之遺產於扣除本院99年度家聲字第583號、99年度家抗字第98號裁定聲請人代管遺產管理費用199,007元後,餘款已完成歸繳國庫。本件因被繼承人周宗陽已無遺產可資管理,聲請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周宗陽剩餘財產明細、相關單據、國庫繳款書(以上均為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周宗陽之遺產處理完畢,已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日期:201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