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87號
聲請人 林世華律師(即被繼承人吳錫豊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吳錫豊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72,720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錫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4 款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67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吳錫豊之遺產管理人後,即善盡其責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之相關事宜,茲被繼承人所遺有新北市○○段○○路180-36、180-124、180-125 、180-126、180-127、180-128地號土地、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新北市○○區○○路○○巷○號地下一、二層建物之八筆不動產及八筆動產,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6月20日北院木100司執丁字第32894 號函通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即上開不動產及動產,拍賣最低價額合計為新台幣7,27 2,000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0年度家催字第134號裁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6月20日北院木100司執丁字第32894號通知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 %之核定管理報酬即72,720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