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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50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張壬癸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肆萬零伍佰參拾柒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壬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 1183 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4點第 3 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張壬癸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8年度家催字第344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張壬癸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分別於民國98年10月8日、98年11月13日刊報公告,公示催告期限分別於99年10月7日(對繼承人)、100年5月13日(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屆滿。本件被繼承人張壬癸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前述財政部訂頒之作業要點規定,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查被繼承人張壬癸遺有臺北市○○區○○段二小段8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之2暨頂層增建部分房屋,依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核算價值為新台幣(下同)335萬元,聲請人之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3萬3,500元,另聲請人因管理本件遺產共墊付費用為7,037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合計聲請人代管遺產費用為4萬0,537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19號、98年度家催字第344號民事裁定、報紙、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聲請人墊付費用單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符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日期:201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