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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619號聲 請 人 潘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三元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大陸地區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1996)南第民初字第101號民事離婚判決書、大陸地區公證書,並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5216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1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