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00號聲 請 人 林維珍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親更一字第一號確認親屬關係存在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謝阿治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一○○年度家抗字第十二號裁定為其遺產管理人,欲瞭解判斷本院九十九年度親更一字第一號之原告謝茂雄與被繼承人陳謝阿治是否有姊弟關係或促請其另提確認之訴之參考,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登報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九年度親更一字第一號確認親屬關係存在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