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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07號聲 請 人 張明中相 對 人 林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8)蕉民初字第1755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8)蕉民初字第1755號民事確定判決,並提出前開民事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2011)閩寧證字第1875、1876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上開判決婚姻無效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之原則。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1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