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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2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黃國勝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貳拾玖萬零肆佰元及代墊費用為新台幣肆仟肆佰肆拾肆元。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國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黃國勝之遺產管理人後,即依法進行以98年度家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黃國勝遺產之公示催告等事宜,經於98年1月6日、98年1月24 日刊登報紙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上開公示催告分別於99年1月5日、99年7月23 日屆滿,今被繼承人遺產總值為新台幣2904萬元,故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29萬400元及代墊費用4,444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30號、98年度家催字第12 號民事裁定、登報資料、管理費用明細表、收據、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函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之核定報酬,故本件代管遺產報酬為29萬400元及代墊費用4,444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