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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953號聲 請 人 陳惠美抗告人與陳呂月雲間因100年度家聲字第953號定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2-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