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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964號聲 請 人 蘇家宏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劉亦翔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及代墊費用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壹拾陸元。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亦翔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 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劉亦翔之遺產管理人後,即依法對被繼承人劉亦翔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並登報公告,上開公示催告期間分別於98年12月5日、99年11月15日屆滿,聲請人為執行遺產管理事務,分別親赴十一家銀行辦理全部結清手續,甚至遠赴地區處理;而遺產動產汽車、機車前遭他人處分,亦由聲請人多方奔走後成功取回全部金額,有效保全遺產價值。查被繼承人遺產總值為新台幣1,430,371元,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為42,911 元及代墊費用54,316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53 號、98年度家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登報資料、管理費用明細表、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義100司執良字第9137 號執行命令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之規定,核定本件代管遺產報酬為42,911 元及代墊費用54,316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2-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