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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98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非訟代理人 吳昭燕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李明鴻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及代墊費用為新台幣參仟柒佰捌拾肆元。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明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 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李明鴻之遺產管理人後,即依法進行以100年度家催字第71 號民事裁定准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100年3月23日刊報公告,期限至101年9月22日屆滿(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另被繼承人李明鴻於97年1月6日死亡,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限於100年1月5日屆滿,茲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100年助執字第517 號所得稅執行事件參與分配之需要,特為此聲請。查被繼承人遺產留有存款新台幣27元及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100年10月3日南執義100年助執字第00000517 號通知,上述遺產土地最低拍賣價格為180 萬元,故聲請人依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遺產管理人報酬18,000元及代墊費用3,784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9 年度財管字第142號、確定證明書、100年度家催字第71號民事裁定、登報資料、管理費用明細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100年10月3日南執義100年助執字第0000517號通知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之核定報酬,故本件代管遺產報酬為18,000元及代墊費用3,784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