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98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代 理 人 吳昭燕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黃明德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貳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明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黃明德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黃明德遺產之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相關事宜,催告期限於民國99年1月4日屆滿,其大陸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於98年12月18日屆滿,茲為參與強制執行之分配,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5號、97年度家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報紙、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管理費用計算表、土地登記謄本、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函、收據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查被繼承人黃明德遺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600,004元,有卷附本院民事執行處函、遺產清冊足參,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事務所支出之勞力,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依上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36,000元(計算式:3,600,004×0.01=36,000)為合理,加計聲請人支出必要費用4,420元,核定聲請人之管理費用為40,42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日期:201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