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更一字第5號原 告 高林月桂
高清勝高新興高樹林高廷旺高文良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誌暐等55人間請求履行承諾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然其僅繳納貳萬貳仟參佰參拾伍元,尚有參萬參仟玖佰壹拾柒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